107公寓屋主胜诉案 买产业须看清地契/张仰荣博士 | Malaysian Institute of Estate Agents

107公寓屋主胜诉案 买产业须看清地契/张仰荣博士

2020-10-25

根据本月7日的一则新闻,107名起诉新山Meridin@Medini公寓项目发展商的购屋者在高庭胜诉,法官宣判购屋者的买卖合约无效。

因为这发展商违反了4项法令,即1966年房屋发展(监控与执照)法令、1989年房屋发展(监控与执照)条例、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和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。

 

这一期,我会先探讨这个发展商的这个项目,触犯了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的哪一个条文?

我综合了高庭判决书中的事实根据,发现依斯干达投资有限公司(Iskandar Investment )是公寓项目所在地的地主。

身为业主的依斯干达投资有限公司,把土地租借给Medini Land私人有限公司长达99年,即从2013年4月15日至2112年4月14日。

 

而于2013年10月18日,Medini Land私人有限公司(承租人)卖出手上99年租赁权给Tropika Istimewa发展私人有限公司(次级承租人)。

接着,Tropika Istimewa发展私人有限公司获准发展公寓项目。并通过公寓,也就是分层地契发展项目,把它的租赁权卖了给107买家,也就是案件中的起诉人。

买家起诉发展商Tropika Istimewa发展作出虚假陈述,即告诉他们将获得各单位的合法租用地契。因此107名买家控诉发展商触犯1966年房屋发展(监控与执照)法令、1989年房屋发展(监控与执照)条例、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和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。

 

土地法典第221条
租赁部分土地仅30年

首先,我们先来探讨国家土地法典第221条。

根据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221条文,依斯干达投资有权力出租土地给Medini Land。因为第221条第3款阐明,如果是相关割让土地的全部租赁期限可长达99年,若只是该土地的一部分,只是30年。

因此依斯干达投资和Medini Land的交易没有违反国家土地法典的第221条文。

同时,第221条文阐明,承租人每一个次级转租,期限超过3年,若只是转租一部分,就不能超过30年。

从新闻上看到的是,Medini Land(承租人)把整片土地以99年的租赁把业权转让给Tropika Istimewa,因此交易合法。

转租土地禁逾30年

第222条文阐明了承租人和转租人超过3年的转租期限。根据国家土地法典,Medini Land有权力转租99年的土地拥有权给Tropika Istimewa发展。

因为第222条文阐明:

(1)在必须遵守第225和226条文的前提下,土地承租人要根据以下条文转租全部或部分土地;

(2)每次转租超过3年;以及

(3)若承租人只是转租一部分土地,期限不能超过30年。

看了新闻后,我发现Tropika Istimewa 发展是以99年或者说超过30年的租赁期限售卖公寓,因此触犯了第222条文。

因为这个条文阐明,承租方若要转租土地,不得超过30年。而且卖的是分层建筑物,而不是一部分的土地。

总结:买产业须谨慎求证

Meridin@Medini公寓项目可能不是独立的个案,我认为,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。

所以奉劝大马人,如果想要在国内大城市比如柔南、吉隆坡和槟城购买产业,有必要谨慎求证,确保发展商卖的不是这种“租赁权”合约。

购屋者买屋的时候,如果对屋子的地契有疑惑,最好先去咨询律师,或向购屋者协会查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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